秋妍信息科技 2021-10-19 10:53:03 25 0
2021年10月15日,国家广电总局发布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》(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),对《<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>实施细则》(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)和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》(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)进行了修订。
修订后的《<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>实施细则》(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)规定“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。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,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、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,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。”
修订后的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》(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)规定“第九条 专门从事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,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。”
具体内容如下:
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:
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》
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
第10号
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》已经2020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:聂辰席
2021年10月9日
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
一、修改《<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>实施细则》(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)
(一)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: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,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,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;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、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,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;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,依法对单位、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,防范、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。”